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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及由它所产生的理事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和名额,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不采取通讯方式举行。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制定和修改水会章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通过提案和决议;
(六)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十)开展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理事会人选由本会上届常务理事会、团体会员单位、专业委员会和省级热带作物学会及相关单位按规定名额推荐,原则上每届更新1/3左右,理事会中,中青年科技工作者应占1/3比例;理事因工作变动不能履行职责者,由推荐单位提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方可予以变更或增补。
第十七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五条除(二)(四)款外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九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根据工作需要,本会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各委员会委员人数一般不超过15人,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由本会常务理事担任。正副主任委员由本会聘任,任期四年。
第二十一条各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是中国热带作物学会的组成部分,是本会领导下的学术性非法人组织。它的职责是:结合本专业、本学科,根据本会章程第六条各款开展活动,并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第二十二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0周岁(届满时);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会法定代表人由常务副理事长担任,并报中国科协和民政部批准。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本会常设办事机构,由若干名专职干部组成,其专职工作人员按农业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热带作物学会业务上接受本会指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