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科技创新部 | 来源: 中国热带作物学会 | 日期: 2024-12-19 | 点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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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社会力量参与热带作物科普事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科普阵地和科普能力建设,推动热带作物科普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中国科协《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试行办法》要求,结合中国热带作物学会实际,修订《中国热带作物学会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经中国热带作物学会第十届十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国热带作物学会
2024年4月8日
中国热带作物学会科普基地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社会力量参与热带作物科普事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科普阵地和科普能力建设,推动热带作物科普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中国科协《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试行办法》要求,结合中国热带作物学会(以下简称“学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热带作物学会科普基地(以下简称“科普基地”),是指具有一定规模、能够向社会公众开放并承担科学技术普及、宣传、培训、服务等功能的热带作物科普场所,包括综合性科普基地和专题性科普基地。
第三条 学会秘书处是科普基地认定、建设与管理的指导机构,负责管理工作,包括发送通知、申报材料收集、制作证书与牌匾、组织授牌活动等;学会科普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科普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技术工作,包括文件起草、评审、指导、评估等。
第二章 界定与申报
第四条 科普基地的界定。
(一)综合性科普基地。指涵盖多种作物、多个学科和行业领域,承担主要热带作物科学普及工作的科普基地;
(二)专题性科普基地。指具有行业(专业)特色,主要承担某种特定作物、学科或行业领域科学普及工作的科普基地。
第五条 申报科普基地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能够独立开展科普活动;
(二)所从事的业务具有明确的科普内容,能够发挥科普教育、宣传和示范的作用;
(三)科普经费列入本单位年度预算;
(四)除科技馆和特定场所外,有固定的具有公共科普服务功能的室外或室内场所;
(五)拥有开展科普活动的专(兼)职人员队伍;
(六)能够积极参加学会组织的科普活动,并结合基地实际组织开展特色科普活动;
(七)每年实际服务公众天数不少于50天。
第六条 申报单位应当向学会秘书处提交以下材料。
(一)科普基地认定申请表;
(二)科普工作规划、计划、管理制度;
(三)法人资格、科普经费投入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 认 定
第七条 科普工作委员会在学会秘书处指导下,组织专家对科普基地进行评审。
第八条 评审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议,结合现场考察,提出认定意见,报学会秘书处审核。
第九条 审核名单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由学会发文并向社会公布,颁发牌匾。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条 科普基地通过认定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开放时间、活动内容、优惠措施、接待制度等。
第十一条 科普基地应主动策划组织科普活动,积极参加国家、学会和地方举办的科普活动。
在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科普日等大型科普活动期间,应免费或优惠向公众开放。
第十二条 科普基地应加强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新媒体手段,加强科普工作宣传与合作交流,扩大社会影响。
第十三条 科普基地应在每年底向学会秘书处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以及开展科普活动的声像等资料。
第十四条 学会不定期对科普基地进行考评。对在科普设施、内部管理、人员配备、开放接待、活动举办等方面表现突出、科普工作综合效益显著、社会影响广泛的科普基地,优先推荐申报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全国科普活动先进集体以及中国科协科普能力建设项目。
第十五条 科普基地有效期五年。期满后,学会组织专家对科普基地进行复评,经评估合格的,可继续作为中国热带作物学会科普基地开展活动。
第十六条 对科普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科普基地称号:
1. 长期不按照要求开展科普活动;
2. 存在违法乱纪或损害公众利益等行为;
3. 宣传邪教、封建迷信以及从事反科学、伪科学活动;
4. 不再具备科普基地条件或不能履行学会科普基地的义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8年11月15日印发的《中国热带作物学会科普基地管理办法》(中热学字〔2018〕31号)废止,之前的有关规定和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中热学字〔2024〕17号 中国热带作物学会关于印发《中国热带作物学会科普基地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