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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热带作物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未名   来源: 中国热带作物学会  日期: 2023-05-05   点击: 我要分享


中热学字202232

 

关于印发《中国热带作物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分支机构:

中国热带作物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中热学字〔20156号)进行了修订,经过2022524中国热带作物学会十届四次理事会暨十届七次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热带作物学会

                2022721

 

 

 

中国热带作物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中国热带作物学会(以下简称学会)分支机构的管理,引导和推进分支机构创新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和《中国热带作物学会章程》有关规定,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分支机构是指学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本学会某项业务活动的专业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

第三条 学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以及会员特点,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四条 分支机构接受学会的管理,在学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和发展会员。

第五条 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具备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和能力,其法律责任由学会承担。

第六条 分支机构的名称前均须冠以中国热带作物学会,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学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如中国热带作物学会XX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分支机构的英文译名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二章  分支机构职责

第七条 专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围绕学会中心工作,组织开展本专业领域的学术交流、产业调研、科学普及、人才培养与举荐和其他相关活动,原则上每年至少举办一次学术会议。

(二)积极组织会员参加学会的活动。

(三)按照要求向学会秘书处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

(四)在学会授权下积极发展会员,为会员提供服务。

(五)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建议和诉求。

第八条 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积极配合学会秘书处开展专项工作。

(二)积极组织会员参加学会组织的活动。

(三)按照要求向学会秘书处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

(四)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建议和诉求。

第三章  分支机构设立

第九条 拟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热带农业学科发展或学会专项工作的需要,有规范的名称和明确的支撑单位。

(二)有学术带头人和一定规模的会员和专家群体。

(三)业务范围符合学会章程规定,且与其他全国学会现有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不同。

(四)能独立开展业务活动。

第十条 拟设立的分支机构支撑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专业委员会支撑单位应当在该学科领域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和学术引领力、广泛认可的学术权威性和影响力。

(二)工作委员会支撑单位应当具有较强的专项业务工作与服务能力。

(三)能为分支机构提供人员、经费和办公场所等条件保障。为确保分支机构工作正常运转,支撑单位每年提供不低于1万元经费转入学会帐户作为分支机构的专项工作经费。

(四)候选支撑单位没有挂靠学会的其它分支机构。

第十一条 拟设立分支机构的支撑单位应向学会秘书处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主要包括分支机构的名称、设立理由、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等。

(二)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申请表。

第十二条 学会秘书处对支撑单位报送的申报文件进行审核,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设立。

第十三条 拟设立分支机构的主任建议人选可由支撑单位提名,或由分支机构筹备委员会提出。

第四章  分支机构管理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在学会领导下开展活动,支撑单位为分支机构开展工作提供条件保障。分支机构不得下设分支机构,不得另行制定章程。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设主任1名、副主任1-3名、秘书长1名,委员若干名,还可依据需要设名誉主任委员若干名。

第十六条 主任主持分支机构工作,主任不得同时担任本学会其他分支机构的主任。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主任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是该领域的学科带头人,学术权威性和影响力得到同行公认。

(二)热心分支机构的工作。

(三)有较强的责任心和组织协调能力。

(四)任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60周岁,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五)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兼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的会员单位通过民主推荐的方式产生委员和副主任候选人。通过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委员人选,通过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主任和副主任人选。主任、副主任、委员选举可采用等额或差额选举的方式。

会员大会和委员会会议纪要、委员名单需在会议结束后15天内报学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在学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自主开展活动,接受会员的监督。凡涉及分支机构的重要事项,均需要通过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按照学会章程发展会员、收取会费。发展的会员为学会会员,收取的会员会费60%作为分支机构的工作经费,40%由学会统筹使用。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的工作经费来源包括:支撑单位的支持、会费收入、有偿服务收入以及单位赞助等。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开展业务活动的总结材料和新闻稿,应在活动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报送学会秘书处。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的财务纳入学会统一管理,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不得从事须由独立法人才能从事的经济和社会活动,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与外单位签署带有经济责任的协议。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届满后,应当按照学会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会员大会,完成委员会换届。如遇特殊情况,会员大会需要延期或提前召开时,应召开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报学会批准。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会员大会的筹备工作在委员会的领导下,按照学会章程和民主程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委员会在任期届满前6个月,将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换届方案报送学会秘书处。方案内容包括大会规模,拟定会议时间、地点、届次、候选人条件、组成原则与推荐程序等。经学会批复同意后,方可开展换届筹备工作。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在会员大会召开前两个月,向学会报送召开会员大会的申请。申请包括以下材料:

(一)《关于召开会员大会的请示》。

(二)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建议人选。

(三)《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推荐表》《拟任分支机构领导人登记表》。

(四)会员大会主要议程。

(五)提请会员大会审议的工作报告。

第二十九条 分支机构召开会员大会的请示经学会秘书处审核、理事长审定后,由学会发文批复,同时,抄送分支机构的支撑单位。

第三十条 分支机构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事项须经与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会议结果和相关材料在会议召开后15个工作日内报学会秘书处备案。

第五章  分支机构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 分支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变更分支机构名称、支撑单位和负责人,应向学会秘书处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分支机构委员会关于变更事项的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

(三)负责人变更需提交负责人基本情况、身份证复印件。

(四)《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登记表》。

第三十二条 分支机构名称本身欠科学,局限性太强,限制了分支机构的活动范围等,可以变更名称。

第三十三条 分支机构名称变更程序:

(一)分支机构向学会秘书处提出建议名称,说明变更理由。

(二)学会秘书处审核申请材料。

(三)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对于近三年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分支机构,须变更支撑单位:

(一)未按照学会要求开展活动。

(二)未按要求组织会员参加学会举办的会议和活动。

(三)支撑单位未给予必要的工作条件支持。

第三十五条 分支机构支撑单位变更程序:

(一)分支机构会同支撑单位向学会秘书处提交变更申请,说明变更的背景、原因、必要性。

(二)学会秘书处审核申请材料。

(三)学会秘书处向会员单位发布通知,征集分支机构新的支撑单位。

(四)学会通过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投票产生新的支撑单位。

新的支撑单位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三章关于分支机构支撑单位应当具备的相关条件。若没有符合条件的新支撑单位,则对该分支机构予以撤销或合并。

第三十六条 对于出现下述情形之一,原则上要变更负责人(指主任、副主任或秘书长):

(一)已经退休或调离原工作岗位,无法正常履职。

(二)未切实履行岗位职责。

(三)支撑单位发生变更。

(四)没有时间和精力从事分支机构的工作。

第三十七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变更程序:

(一)分支机构委员会向学会秘书处提出建议人选,说明变更理由,其中主任建议人选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四章关于分支机构主任应当具备的条件。

(二)学会秘书处审核材料。

(三)分支机构召开委员会会议选举。

(四)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十八条 对不能遵章守则、违规违纪或确因客观原因需要整合的,可终止该分支机构,主要包括撤销、注销、合并等。

第三十九条 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注销该分支机构。

(一)学会常务理事会或分支机构委员会研究认为该分支机构未能完成设置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应当停办的。

(二)学会根据工作或客观情况变化,对分支机构进行调整合并或予以注销。

第四十条 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或撤销该分支机构。

(一)未按照学会章程开展活动。

(二)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三)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四)未按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擅自开展对外、对港澳台地区活动。

(五)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等为名称开展活动。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

(七)侵占、私分、挪用机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

(八)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学会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中国热带作物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中热学字〔20156号)同时废止。

 

 

 

 

 

中国热带作物学会办公室                   2022 7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