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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热带作物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未名   来源: 中国热带作物学会  日期: 2022-12-01   点击: 我要分享

关于印发《中国热带作物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战略,规范和优化本学会标准化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制定《中国热带作物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经中国热带作物学会第十届八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热带作物学会

                                                         2022年12月1日

中国热带作物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热带作物学会(以下简称“学会”)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培育发展学会团体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19〕1号)、《关于促进团体标准规范优质发展的意见》(国标委联〔2022〕6号),以及《中国热带作物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团体标准,是指为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制定,由学会会员约定采用或者供社会自愿采用的标准。

第三条 学会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接受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 学会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开放、透明、公平原则,在学会章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

  (二)团体标准的技术要求不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不与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相抵触;

  (三)团体标准中涉及术语、分类、量值、符号等基本通用方面的内容遵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四)优先聚焦新技术、新业态和新模式,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空白领域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

第五条 学会设立标准化工作办公室,负责团体标准的征集、形式审查、组织专家技术论证、统一编号、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自我公开声明等运行管理和团标标准专家组的建设工作。

第六条 标准化工作办公室会同学会各部门从相关业务领域的专业委员会等分支机构,或者行业机构以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中遴选具有较强影响力、号召力和良好声誉的专业人士,组建团体标准专家组。

第七条 入库专家参与团体标准技术审查工作时,应当独立、客观发表专业意见,并遵守相应的回避和保密制度。

第二章  制修订工作程序

第八条 学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程序包括: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报批、编号、发布、复审、废止等程序。

第九条 提案、立项和起草。

(一)提案的团体标准应当围绕填补国家、行业标准空白或引领产业、企业发展的需求开展。标准化工作办公室组织开展团体标准制修订提案征集工作。对于急需项目,根据实际需要及时处理。学会分支机构、会员单位及相关科研教学企事业单位向秘书处提出团体标准制修订提案,并提交《中国热带作物学会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意向征集表》。

(二)由标准化工作办公室对提案的材料初审后,报学会审核批准,并发布立项通知。

(三)确定立项的团体标准项目由牵头单位负责组建团体标准起草组,承担标准的具体研制任务。团体标准起草组至少由2个单位组成。团体标准起草组成员应参加过相关标准化学习或具备相关标准化工作经验。标准起草组应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要求完成团体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第十条 征求意见。标准起草组在形成团体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过程中,应广泛征求教学、科研、生产、检测、管理等相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并在相关平台上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不少于30个工作日。至少收集10位专家反馈意见,每个单位专家不超过2位;形成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起草组根据收集的意见进行逐条修改,对于未采纳或部分采纳需要说明理由,形成团体标准送审稿。对于方法类标准需要通过至少3家单位进行验证,并出具相应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技术审查

标准起草组应及时提交送审材料,主要包括:

(一)团体标准文本送审稿;

(二)团体标准编制说明送审稿;

(三)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四)其他有助于说明标准情况的材料。

 由标准化工作办公室对团体标准送审稿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审查可采用会审或函审方式。获得审查组代表人数的四分之三以上赞成视为审查通过。审查未通过的,由审查组给出重新征求意见、重新审查或终止项目。团体标准起草组应认真处理审查意见,形成中国热带作物学会团体标准技术审查汇总表和团体标准审查表。由标准起草组依据审查意见修改,经审查专家组长确认后签字形成团体标准报批材料。

第十二条 报批。团体标准报批应由团体标准牵头单位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团体标准文本报批稿;

(二)团体标准编制说明报批稿;

(三)团体标准技术审查表;

(四)团体标准技术审查意见汇总表;

(五)其他有助于说明标准情况的材料。

 标准化工作办公室进行初审,提交学会审核同意。

第十三条 批准、编号、发布。牵头单位将经过技术审查的团体标准报标准化工作办公室,提交学会批准后,由标准化工作办公室分配标准编号。通过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进行学会已发布团体标准的自我声明进行发布。团体标准制定周期一般为12个月,特殊情况下经申请批准可以延期6个月,超过18个月未能发布的团体标准自动撤销。

第十四条 复审。根据行业发展实际、标准实施情况和相关要求,适时开展中国热带作物学会团体标准复审工作,复审周期一般为3年。复审结论应给出团体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的意见,并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确认继续有效的团体标准不改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标准发布时,在标准封面的团体标准编号下写明“XXXX年确认有效”字样;

(二)确认修订的团体标准按照团体标准制修订程序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团体标准顺序号不变,年代号改为新发布年代号;

(三)确认废止的团体标准予以废止。

第十五条 团体标准项目的调整。在团体标准制修订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牵头单位提出调整或者撤销建议,报学会批准后,对该团体标准项目进行调整或者撤销: 

(一)团体标准内容与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产生冲突;  

(二)团体标准规范的对象发生重大变化;  

(三)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发布实施,能够涵盖团体标准内容; 

(四)团体标准起草工作组发生重大变化,无法正常开展制修订工作; 

(五)团体标准自起草之日起18个月内未完成标准制修订工作; 

(六)其他应当调整或者撤销的情况。 

第十六条团体标准制修订经费一般由标准承担单位和参与起草单位共同承担,学会也可以通过招投标方式等形式筹集项目经费。

第三章  团体标准格式

第十七条 团体标准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编制。 

  针对一个标准化对象,原则上应编制成一项标准并作为整体发布。在标准篇幅过长、后续内容相互关联等情况下,可根据需要编制为分部分标准或系列标准。 

第十八条 团体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T/)、学会代号、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学会代号为学会英文简称的首字母缩写CSTC,团体标准顺序号为阿拉伯数字。具体规则如下:

  (一)单项标准、系列标准的每一项标准自阿拉伯数字1开始顺序标号,如“T/CSTC 1—2022”。 

  (二)分部分标准的编号自阿拉伯数字1开始,并用下脚点与团体标准顺序号隔开,如“T/CSTC 1.1—2022”。 

  (三)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团体标准编号采用双编号,如“T/ CSTC 1—2022/ISOxxxxx:xxxx”。 T/CSTC  1 — 2022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学会在自律管理规范框架下,可以通过自律公约等形式推动团体标准的实施,组织开展基于团体标准的合格评定、符合性测试等工作。 

第二十条 团体标准涉及专利时,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牵头单位应当及时向标准化工作办公室报告团体标准涉及的专利情况,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声明,并随标准发布同时公开标准涉及的专利信息。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不涉及的内容按照《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19〕1号)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团体标准著作权归学会所有。未经学会授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复制、传播、印制和发行团体标准的任何部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